《关于下发《山东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保护考核复评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文群〔2010〕13号》
时间:2016-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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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文化局、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为推动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一步加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建设,明确保护责任,推动传承发展,特制定《山东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保护考核复评管理办法》。望各地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认真结合本地实际,采取多种措施,抓好贯彻落实。
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是我省国家、省、市、县四级名录体系保护的重要方面,对推动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和传承,展示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丰富性,增强文化自觉和文化认同具有重要意义,各地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要充分认识做好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真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切实做好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工作。为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推进经济文化强省建设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山东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保护考核复评管理办法》
山东省文化厅
二○一○年六月四日
附件:
山东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保护考核复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5]18号文件做好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9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促进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保护工作的规范进行和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考核复评管理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保护贯彻执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备、符合山东省实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保护制度,使我省珍贵、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长期传承、合理利用和发扬光大。
第三条 本考核复评管理办法中的“山东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是指列入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的所有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第四条 山东省文化厅负责组织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相关保护责任单位的保护工作进行定期考核,原则上每两年一次。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名录所在当地党委、政府高度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将名录保护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 名录所在当地党委、政府要将名录保护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不断加大对名录保护的投入力度。
第七条 保护责任单位应当针对名录实际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保护计划,并采取下列措施进行保护:
(一)建档:通过搜集、记录、分类、编目等方式,为名录建立完整的档案;
(二)保存: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汇编手段,对申报名录进行真实、全面、系统的记录,并积极搜集有关实物资料,指定有关机构妥善保存并合理利用;
(三)传承:通过采取扶持传承人收徒传艺以及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等方式,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后继有人,能够继续作为活的文化传统传承和发扬;
(四)传播:利用节庆活动、展览、展演、观摩、培训、专业性研讨等形式,通过大众传媒和互联网的宣传,加深公众对该名录的了解和认识,促进社会共识与共享;
(五)保护:采取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以保证该名录及其智力成果得到保存、传承和发展,保护该名录的传承人(团体)所享有的权益。坚决杜绝重申报、重开发、轻保护、轻管理,保护措施不落实,甚至超负荷利用和破坏性开发等现象的发生。
(六)资金使用:规范、合理使用中央、省下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不得擅自挪用、滥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八条 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地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进行先期考核,并将考核情况书面上报省文化厅。
第九条 省文化厅负责组建由专家学者和相关人员组成的考核小组,通过发放调查表,召开由当地非遗保护专家学者、名录保护责任单位、非遗传承人、群众代表等有关人员参加的座谈会,名录保护实地考察等方式,对各地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保护情况逐一进行考核复评。
第十条 考核结论分为通过和未通过。对考核未通过的名录保护单位,给与黄牌警告处分,限期一年整改,整改后仍未通过者,撤销其保护责任单位资格。
第十一条 对在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保护责任单位,省文化厅将给予通报表彰,并在中央、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分配时予以优先考虑。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对整个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建立优胜劣汰遴选机制。在对名录保护考核复评时,将一并对省级代表性传承人、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基地、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示范基地、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传承基地以及中央、省级非遗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考核复评,对达不到有关要求的,给予黄牌警告,限期一年整改,届时仍达不到要求的,撤销省级代表性传承人称号、撤销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基地、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示范基地、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传承基地。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文化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