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2021年“乡村网红”培育计划 第一阶段的通知
各市文化(群艺)馆: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讲话精神以及十九届五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繁荣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提高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要求,依照文化和旅游部党组工作部署,广泛发掘、培育一批优秀“乡村网红”人才,打造可持续的“乡村网红”IP,引领乡风文明建设,助力乡村振兴,文化和旅游部全国公共文化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发展中心”)与中央广播电视总台5G新媒体平台“央视频”合作,联合各省共同实施2021年“乡村网红”培育计划。山东省文化馆根据发展中心要求统筹协调山东省“乡村网红”培育计划,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
培育乡村网红,助力乡村振兴
二、组织机构
主办单位:文化和旅游部全国公共文化发展中心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视听新媒体中心
承办单位:中国民协乡村文化志愿服务中心
协办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群艺)馆
官方平台:央视频、国家公共文化云
支持平台:快手等
三、进度安排
1.根据国家通知,第一阶段为广泛征集阶段(2—4月)。发动山东省市、县级文化馆征集乡村网红,每市至少推荐一名报送山东省文化馆,山东省文化馆按照点击量选出前10名推荐给国家中心。
2.截止时间:2021年3月10日。
四、推荐标准
“乡村网红”是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激活当地文化和旅游资源过程中,能够发挥正向引领的一批新型人才,应具备四个维度的能量标准:
1.能量值:在互联网上或者在某一领域拥有一定的热度影响力。
2.心动值:在“颜值”上有一定的辨识度与个性特点,令网友有“心动”感。
3.星光值:参考专家与嘉宾意见,具有较强的培育提升潜力。
4.战斗值:在活动的最后阶段,网络带货、推介的实操能力。
五、报送视频要求
1. 投稿作品须符合“我的家乡我代言”主题、内容健康向上、传递正能量。
2. 投稿者应保证其为所投作品的作者,并对该作品的整体及局部均拥有独立、完整、明确、无争议的著作权;投稿者还应保证其所投送作品不侵犯第三人的包括著作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在内的合法权益。投稿者应承担由其稿件及投稿行为所引发的一切后果与责任。
3. 保证视频画面清晰度,采用横屏拍摄,视频格式MP4,视频时长不超过10分钟,大小不超过100M。
4. 需提交视频和个人照片,视频中应包含自我介绍,提交个人照片清晰度良好,展示个人清楚面部特征,大小不超过1M。
5.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5G新媒体平台“央视频”及文化和旅游部全国公共文化发展中心将取得视频著作权人许可,拥有使用和播放投稿视频的权利。
四、激励机制(发展中心)
1.主办单位对积极参加、组织得力的文化馆等有关单位、入选的“乡村网红”及表现突出的颁发荣誉证书,予以表彰激励。
2.优先推荐入选的“乡村网红”参与直播带货、文化和旅游项目推介与代言,在国家公共文化云平台重点展示推介有关乡村网红打卡点。
五、有关要求
请各市文化(群艺)馆高度重视,提高工作站位,认真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因地制宜,积极做好各阶段工作。
1.广泛发动当地具有网红培育潜质的有关人员报名参加本次活动,报名方式请及时关注国家公共文化云平台。2020年已报名选手可同步纳入此次选送范围。山东省文化馆在市县级文化馆选送名单的基础上,于2021年3月10日前推荐10名选手,每位选手上传不少于3个短视频(需突出反映网红特质)。
2.所有参加“乡村网红”培育计划的个人须遵守《“乡村网红”自律公约》(见附件)。
3.请各文化馆落实主体责任,加强意识形态审核把关,确保政治导向和舆论导向正确;在安全责任方面加强监管,确保活动全程无事故。
4.为确保活动沟通顺畅,各推荐单位定一名负责同志,扫描下方二维码,加入项目联络微信群,与省馆、推荐单位和“乡村网红”等做好工作联络与协调。
5.坚持活动公益属性,反对铺张浪费,严禁假借活动名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
6.项目相关信息请及时关注央视频、国家公共文化云相关专题。
六、联系方式
山东省文化馆数字文化部:李想 17852825328。
邮箱:sdswhgszb@163.com
附件:“乡村网红”自律公约
山东省文化馆
2021年3月1日
附件
“乡村网红”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营造“乡村网红”培育计划(简称“乡村网红”计划)长期良性发展的健康生态,倡导良好的精神风貌和道德行为,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第三条 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志愿者服务条例》等法律法规,不得利用活动身份侵害他人权益、不得谋求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 责 任
第四条 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传播社会正能量,唱响主旋律,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
第五条 传播先进文化,引领乡风文明,助力乡村振兴,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精神和文化需求。
第六条 坚持传播内容与传播形式的高品质、高品位,不迎合低级趣味,拒绝违背社会公德良俗。
第七条 植根家乡,热爱乡村,珍视“乡村网红”名誉, 积极响应活动主办单位有关安排,努力学习提升,丰富创作内涵,代言美丽家乡,投身志愿服务,自觉推广活动。
第三章 品 格
第八条 恪守敬业奉献、诚实公正、团结协作、遵纪守法的准则,谦虚谨慎,追求德艺双馨。
第九条 言谈举止、声屏形象,突出地方特色,尊重大众审美,推广普及普通话,规范使用语言文字,做到尊重、理解、通达、友善,赢得公众信赖,自觉维护树立榜样。
第十条 规范日常行为。在工作和生活中要保持良好仪表和文明举止。自尊自爱,不参加任何损害名誉、形象的组织和活动,具有公众人物的自觉意识。
第十一条 尊重公民的名誉权、荣誉权,尊重个人隐私权、肖像权。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妇女、老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严禁盗用、复制他人作品。
第十二条 杜绝一切违法、涉政、色情、血腥或涉及敏感题材的内容,不传播封建迷信内容,严控民间陋习。不涉及国家、种族、民族、国籍、地域、性别、宗教信仰、残疾或疾病等攻击或歧视言论。
第四章 监 督
第十三条 各有关推荐报送、审核推广单位共同监管“乡村网红”计划参与单位和个人在创意创作、宣传展示、言行舆论等行为和影响,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如有违反本公约、法律法规的行为,一经查证,主办单位予以除名、公示处理,一切后果由违规个人及责任单位承担,并追究有关方面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公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参与“乡村网红”计划的单位与个人共同遵守。
第十六条 本公约的修订、解释、终止等权利,由发展中心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