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真金白银”扶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
支持文化旅游项目品牌创建。对新入选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基地、研学旅游示范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50万元、20万元资助;对新入选省级重点文化企业、重点文化产业项目、重点旅游企业、重点旅游项目、重点文化产业园区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50万元资助;对新入选省级旅游商品研发基地、旅游购物街区、购物商店,给予一次性资助10万元;对新创建5A级、4A级景区,除给予促进旅游投资消费一次性奖励外,分别给予资助100万元、30万元;对新创建三星级以上饭店、3A级以上旅行社及智慧旅行社的投资方给予一定奖励;对当年创建成智慧旅游示范单位的投资方,当年实现无线WIFI全覆盖的3A级以上景区的投资方,建设旅游大数据中心的投资方,与OTA电子商务平台合作建设或自建旅游电子商务平台、开设旅游网店、开展网络营销活动的投资方,根据旅游在线交易额度给予一次性奖励。
支持文化旅游产业项目开发。支持“三旧”(旧工业区、旧村、旧城区)改造建设文化产业园区(街区)、旅游景区,经市相关主管部门认定后,按照“不叠加优惠”原则,由市县分级承担,对投资改造方按原产权建筑面积给予50元/㎡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列入市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进行产业化开发利用的项目,上年度该产品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定奖励资助。
支持文化旅游产业基地平台建设。对通过保护性开发、盘活存量资产等方式,在上年度新建成的文化产业园区,实际投资(不含土地出让金)达到1000万元以上、进驻企业数量达到20家的,给予一次性最高50万元奖励资助;对新增具有一定聚焦功能的特色文化旅游产业专业市场,经实际主管部门认定后,一次性给予最高50万元的资助。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文化旅游公共技术平台、网络文化旅游发展平台、自办或承办文化旅游展会、文化旅游人才市场、文化旅游金融服务中心、文化创意创业空间等,根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情况,一次性给予最高50万元资助。
支持文化产业对外交流发展。鼓励文化企业通过新建、收购、合作等方式,在境外开展文化领域投资合作,建设国际营销网络,扩大境外优质文化资产规模。支持文化企业争创省级和国家级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对经认定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企业、项目、基地给予一次性奖励。对该市组团参加的境内外各类展会及交流活动,各文化旅游企事业单位的场租给予全额补贴。
大力支持文化产业开展原创。对著作权在该市的原创影视作品、旅游创意产品,当年度在中央台、省级卫视首次播出的电视连续剧(每部20集以上、每集40分钟以上);当年度在国内影院首播的电影作品(单部90分钟以上);对本市动漫企业投资占项目总投资30%以上、在本市备案申报、经国家广电新闻出版总局立项且济宁作为第一出品方的原创动漫电视片,在中央台主要频道(CCTV1-CCTV14)、省级卫视和专业卫星频道(北京卡酷、湖南金鹰、广东嘉佳、上海炫动等)黄金时段(19-22时)首轮播出的;原创动漫衍生产品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一定奖励。